教育部:清華“真維斯樓”冠名符合規定 - 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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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華“真維斯樓”冠名掛牌事件引發爭議兩天之后,引起教育部關注。昨天教育部新聞發言人表示,真維斯冠名符合規定,建筑物冠名應由校方與捐贈方協商。目前高校對建筑物命名,可以依據捐贈法。捐贈法規定,捐贈方可以對捐贈項目有命名權利。

  在昨天召開的教育部新聞發布會上,發言人續梅介紹說,1997年,當時的國家教委曾經有過相關的規定,意思是原則上不允許以企業或者個人名字冠名,特殊情況要報經上級部門批準。到了2004年的時候,國務院取消了一批行政許可權,其中也包括對于學校校舍和教室命名的審批權,也就是說教育部門不再具有審批的權力。所以目前如果高校對捐贈的一些建筑物,如校舍或教室命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續梅說,《捐贈法》中規定,捐贈方對其捐贈的一些工程或者項目有可以享受命名的權利。續梅說,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捐資助學,我們肯定是非常感謝的,至于如何冠名,以什么樣的形式來進行冠名,捐贈方和受贈方可以進行商量。另一方面我們也建議學校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廣泛征求廣大師生的意見,一定可以找到一種既能夠表達對捐贈方的感謝或者進行紀念,同時又能體現學校特點和定位的好辦法。

  另據清華大學校方稱,25日銘牌消失是由于其曾遭惡意涂抹。清華大學校內報刊《清新時報》報道稱,清華大學教育基金會副理事長黃建華說,四教墻上原來介紹真維斯集團的牌子被人惡意用油漆涂抹后,學校出于對真維斯企業的尊重,物業中心曾暫時用“四教”的牌子遮擋。根據相關圖片顯示,企業銘牌被摘前曾被漆成白底,其上有紅字“四教”。銘牌左上方有四個藍黑顏色文字,為“我愛清華”。在企業銘牌被摘掉之后,有人發現真維斯樓英文樓名“jean-swestbuilding”中的“g”也不見了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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