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試中的經驗認識 高校自主招生須慎重 - 補習
1. 對改革“負面”影響的評估判斷是決定性因素
一項高考改革措施無論是在研究過程中還是在開始實行時,對其產生影響的評估,特別是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的評估,要予以高度重視,全面分析。對這種影響的評估及正確判斷往往成為改革措施能否繼續的決定性因素。高考改革特別是制度層面改革,準備“動誰的奶酪”,事先我們最好心知肚明。對各方影響程度的評估及是否在我們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往往是改革能否繼續的決定性因素。
2.“問題調查”不太靠得住
高考一向為社會關注,但不同社會階層、不同教育背景、不同社會經歷的人其實關注的“點”也各異。僅就高考“問題調查”而言,因為被訪者一般少有對高考制度改革的系統性認識,對相關改革措施、對各方可能產生的影響也少有預估,所以對問題調查的結果我們不可不信、也不可全信,要有自己的理性分析。一般而言,當不觸及考生切身利益或對切身利益被觸及的情況不明時,考生及家長都較理智,而一旦觸及切身利益時,無論事先以何種方式征求過各方意見,考生及家長往往仍有過激反應,如果有過激反應的人數達到一定程度,此項改革就很難繼續堅持。
3.高考考試改革“對著誰”
恢復高考30余年來,作為一種選拔性考試,我們的高考考試在90%以上的程度上還是把考生的學業水平能力做了有效區分。在當前經濟社會背景下,高考考試制度改革的基本問題是,高考的選拔功能在做什么樣的分層與分類的細分?作為頂層的考試制度設計改革,應有通盤考慮,而能否實行,卻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中等教育的適應性,這也是經驗認識。作為頂層的考試制度設計改革,對此應提出要求。
4.高考招生改革“對著誰”
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作為頂層制度設計,首先應該著眼于錄取體制整體,從整體上保證“公平”。 高考招生制度改革,本質上是調整高校、考生、主管機構三者之間的利益格局,以及“每一者”內部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這不僅應該是對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認識,而且相關的改革方案措施都應該放在這一利益框架中予以考量。
5.高校自主招生是否改為全國統一的“高考”須慎重
當前,有一種考慮,使目前的3個聯考合一為全國統一的“高級高考”,直接以此成績加面試錄取,考生可不必再參加目前的高考。但作此決策前我們必須回答4個問題:一是一個全國統一的“高級高考”,全國是否統一閱卷;如果全國統一閱卷,會引發計劃分配的公平問題,繼而引發整個招生計劃分配的公平問題;如果分省閱卷,那么事先就有個計劃分配問題,這不但會引發“公平”問題,也因為事先分配分省計劃而在相當程度上喪失了自主招生的本意;二是以一個全國統一的“高級高考”為基礎,學生與各高校之間的“特色匹配”何來?三是“高級高考”與目前高考的關系,如果僅僅是把學生學業能力及水平做進一步的劃分,則“高級高考”沒有必要;四是如果“高級高考”更多的是考核學科知識的學術系統性及能力,那么對中學尤其是重點中學的教學目標、秩序的沖擊依然。
因此,我建議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在3—5年時間內,以不擾動生源在不同院校之間的原有配置格局為底線,以近3年來高校自主招生的有關統計數據的分析報告為依據,壓縮并控制規模,以現有高考成績為筆試依據作為入學必要條件、以面試作為充分條件,調整操作時間,在堅持中尋機再改。
6.學業水平考試與綜合素質評價
學業水平考試改革可考慮分兩步走:前3—5年重點建立全國學業水平考試標準,目前各省學業水平考試維持現狀,但要強調其作為高考科目設置及內容改革的基礎,促使各省在學業水平考試的基礎上進行高考科目設置的改革;后3—5年在全國學業水平考試標準的基礎上,全國統一命題,繼續分省施考閱卷,作為高職入學的文化基礎。全國學業水平考試標準在內容維度上應是一個立體的標準:一是可考慮分級,可與課程標準改革的必修選修對應;二是適時提出一些適于中職學生的專業基礎課的學業水平標準,并統一納入學業水平考試的開考科目中。全國學業水平考試標準在時間維度上還應該是一個“漸進”的標準,可以逐步由粗及細、由易及難,以利盡快推出,在試行中逐步完善。
綜合素質評價應以記事為要,全國統一設計表格,由學生自己記錄,有事則記無事不記,學校只給出真實與否的意見即可,無須“評價”。同時配以提出推薦人制度。在綜合素質評價記錄使用上,強調自主招生高校僅以此表為基準,強調是否向學校提交綜合素質評價由學生自己確定,強調是否要求學生提供綜合素質評價由高校提出。
7.關于成考自考等考試
成考、自考無論其作為考試入學制度還是作為一種學習制度,都與當前學習型社會建設分不開。建議在做制度改革設計時,以不管入門只管出門的思路,著手制訂以一級學科為基礎、二級學科為適度區分的專業主干基礎課的全國或地方的學業考試標準,作為國家承認學歷的基礎。作為考試招生制度的頂層設計,現在應做這種考慮,用5—10年的時間使此事具雛形,由此改變我國各種非普遍形式高等教育發展路徑。
8.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在高考制度改革中的關系
在考慮高考改革頂層制度設計時,將壓力分散,使各省市有充分的自主權,調動各省市主動根據自身的情況采取積極主動的改革態勢,可能是明智的。對此應予以充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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