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計劃志愿者最長可服務3年 3月份前申請 - 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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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單位因工作需要,安排西部計劃志愿者出差時產生的住宿、交通等費用,應參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出差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由服務單位承擔。

  西部計劃志愿者留藏工作,一律實行凡進必考。西藏自治區每年使用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名額用于定向考錄2年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計劃志愿者。2年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計劃志愿者,既可報考定向考錄職位,也可報考其他職位。一年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計劃志愿者,可報名參加西藏自治區公開考錄公務員考試,但不得報考定向考錄職位,不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為加強對西藏自治區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的管理,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促進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和服務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按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團區委、區教育廳、區財政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協商,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今年對《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西藏自治區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補充和完善。

  《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

  據了解,《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 西藏自治區管理辦法》在2005年4月試行,2008年5月第一次修訂,2011年7月第二次修訂。為加強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在藏人員的管理, 促進西部計劃在我區的順利實施,根據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法》及全國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出臺的有關規定,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對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二次修訂。

  本辦法是對西藏自治區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教育的基本依據之一,適用于在西藏自治區參加西部計劃的所有大學生志愿者和各級教育、財政、人社部門和各級項目辦以及各服務單位。

  最長服務期可延為3年

  據了解,往年西部計劃志愿者的簽約期均為一年期,原則上不接受延長服務的申請,但所在服務單位主動提出延長服務期,志愿服務期間工作、學習、生活表現特別優 異或在開展服務工作、弘揚志愿服務精神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等,經服務地項目辦同意,延長服務期申請于服務期結束當年的3月份以前提出,經自治區項目辦批準,并報全國項目辦備案后,提出申請的西部計劃志愿者方可延長一年服務期,最多為2年。

  而今年修訂的管理辦法規定,西部計劃志愿者的 首次簽約期為一年,服務一年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延期申請。連續服務滿2年,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一次為優秀的,可于服務期滿前的當年3月份 提出延期申請,經服務單位、地項目辦同意并報自治區項目辦批準后,可將服務期延長為3年。

  年度考核合格的志愿者,享受相關優惠政策;考核優秀的,除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外,可參評縣、地、自治區優秀志愿者。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得申請延長服務期。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志愿者,一次性獎勵500元;連續2年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800元;連續3年考核為優秀等次的,一次性獎勵1000元。

  規范志愿者休假和請假制度

  此前,因為沒有完善的休假、請假和處罰制度,在志愿者管理方面存在著許多問題。修訂的管理辦法明確指出,服務期為一年的志愿者,在服務滿半年后可享受20天的探親假,往返路途時間按服務單位規定執行,休假費用由志愿者本人自行承擔;經批準延長為2年期、3年期的志愿者,自延長服務之日起半年后可享受一次與本單位干部職工相同的休假待遇。西部計劃志愿者按規定休假,需報自治區項目辦備案。

  服務期間,事假一 年累計超過15天的,不再享受休假。享受休假后,一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0天。志愿者享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休息 權,志愿服務期間應嚴格遵守請銷假規定,請假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相關規定由相應機構逐級審批,具體規定如下:請假1-2天的,由服務單位審批;

  請假3-7天的,經服務單位同意后,報地項目辦審批;請假7天以上的,經服務單位、地項目同意后,報自治區項目辦審批。事假每次原則上不超過15天,一年內累計不超過20天, 逾期取消服務資格,終止服務協議。未經批準,超過規定返崗時間5天的視為違約,原則上取消志愿服務資格。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志愿者招募范圍擴大

  西部計劃志愿者的招募分為區內和區外兩部分。區內招募范圍主要為西藏自治區高校應屆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和區內生源,區內志愿者的招募由自治區項目辦負責。區外高校的普通高校應屆本科及以上畢業生,以前招募范圍主要以北京、上海兩地普通高校應屆本科及以上畢業生為主。區外志愿者的招募由全國項目辦委托相關省市項目辦負責。

  服務期間,志愿者在經服務單位、地項目辦、自治區項目辦同意后,可報考研究生、公務員或參加執業資格考試和各類企事業單位招聘考試。

  西部計劃志愿者服務期間報名參加我區公開考錄公務員考試,須持自治區項目辦同意報考的證明。考試合格被錄用為公務員的志愿者辦理錄用派遣等相關手續時須持自治區項目辦終止服務的證明。

  志愿者患重大疾病可領取生活補貼

  服務期間,志愿者患重大疾病,根據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可暫停服務工作,根據醫生建議積極進行治療,治療期間繼續發放生活補貼。地項目辦協助志愿者做好保險理賠工作。治療痊愈的,經地項目辦同意并報自治區項目辦批準,可返回服務崗位繼續開展服務。在服務期內無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適宜繼續參 加志愿服務工作的,經自治區項目辦核實批準后,解除服務協議。服務單位不得以借用、借調、掛職、幫忙等名義擅自改變、調整志愿者的服務崗位。確因工作需要的,須報請自治區項目辦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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