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宣傳, 網頁宣傳, 論壇宣傳-工商依法解決“霸王條款”糾紛


  近日,青島市工商局嶗山分局石老人工商所成功調解瞭一起因合同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消費糾紛,維護瞭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同時對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行為敲響瞭警鐘。

  日前,消費者趙女士在某健身會所購買瞭價值168元的包月健身卡一張,但因為不小心扭傷瞭腰,短期不宜再做健身活動,趙女士向健身會所提出把健身卡使用期向後延期或換成他老公來消費,但健身會所以這是專卡專人專期為由予以拒絕,除非由趙女士另出100元轉卡費才給予辦理。趙女士與健身會所多次溝通未果,遂撥打工商局消費維權熱線12315予以申訴。

  石老人工商所接到申訴分流後,立即指派執法人員對此消費糾紛進行調查瞭解,趙女士所訴情況屬實,健身會所以這是專卡專期專人專用,且已經開卡為由,拒絕趙女士的訴求。執法人員對趙女士的購卡協議進行瞭審查,發現這是健身會所擬定的一份格式合同,其中有專卡專人專用的格式條款,對此執法人員指出: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此格式條款違反瞭該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在此糾紛中,健身會所排除瞭趙女士依法變更健身合同的權利,是一條明顯的“霸王條款”,是對她正當權益的一種侵害。通過調解,健身會所認識到瞭自己的錯誤,同意為趙女士的健身卡辦理延期。執法人員將依法對健身會所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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