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宣傳, 網頁宣傳, 論壇宣傳-保健食品推銷員坑蒙拐騙傷害嚴重可按詐騙罪論處


  本報北京5月17日電(記者富子梅)專傢指出,保健食品推銷員誇大療效、坑蒙拐騙的行為,相當於虛假宣傳。

  保健食品作為一種功能性食品,其廣告內容必須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準,是不能宣傳主治及療效的,更不能利用醫藥科研單位、醫療機構或者專傢、醫生、患者形象和名義作證明。但是一些保健品生產、經營企業為瞭躲避廣告審批和監管,逃脫監管部門對印刷在報紙上、播出於電視臺的有形違法廣告的查處,就用“口說無憑”的推銷方式來忽悠百姓,實際上是打瞭個擦邊球。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工商機關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視虛假宣傳情節,對相關責任人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據悉,工商部門正在建議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處罰力度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以達到過、罰相當,宣傳行為與實際經營行為相當的處罰目的。

  同時,消法專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也適用於口頭的欺詐行為,消費者可據此要求保健品企業給予雙倍賠償。

  這種行為如果造成嚴重傷害及損失,金額及程度達到刑法的有關規定,可按詐騙罪等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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